*禁止攜帶出境的物品

1.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2.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3.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4.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5. 古董、古幣、古書等。
6.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7. 槍型玩具及用品。

8.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9.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10.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11.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12. 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植物及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13. 法律規定不得進口貨禁止輸入之物品。例如:土壤;新鮮水果、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及其產品、未經檢疫之鮭、鱒、鱸、鯰、鯉魚、繁殖用種蝦等。

 

旅客攜帶電訊管制物品

電信器材部份:
凡旅客攜帶電訊管制器材入出境、須先向交通部電信局領取電訊器材進口護照或出口憑證,持向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會同海關辦理查驗手續,簽章放行。
電信管制器材項目:整架收發信機、發射機、接收機、對講機、搖控器、汽車行動無線電話、雷達、無線電麥克風、能構成干擾或具有發射性之電機、反測速器、電信加密器。
 

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禁止使用規定

適用範圍: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備註:

到達機場後,應先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報到手續,將護照、簽證及機票交由航空公司櫃台檢查後發還,並領取登機證及托運行李卡 (需確定行李已過X光機海關檢查無誤才可離開)。
行李請儘量避免使用紙箱或木箱包裝,以免運送工人錯以貨物處理,耽誤領取時間。托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
每件行李都貼上「姓名、地址及電話」標籤,以便一旦誤運時能迅速處理。通常各航空公司都會提供行李名條。如果您所使用的行李箱很普遍,建議可在行李上貼上醒目的貼紙,以方便到達目的地機場後尋找行李。
有關隨機托運行李與隨身手提行李之詳細規定可洽詢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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