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身手提行李:
每位旅客只可以攜帶一件長寬高分別不超過56公分、36公分、23公分 (22吋、 14吋、9吋),單邊長寬高總和不超過115公分(45吋),重量不超過7公斤(15磅)之手提行李(登機箱)等物品。其他行李相關規定請洽所搭乘航空公司。
隨身行李中建議物品:
* 貴重物品與文件:例如一些易摔之物品、旅行支票及現金、匯票、護照、簽証及入學等證件。
* 其他證明文件:財力證明、健康檢查證明、平安保險單、個人病歷等。
* 隨時可能用得到的物品:換洗內衣褲、國際電話卡、個人藥品、紙筆、乳液、護唇膏、化妝品、隱形眼鏡藥水、眼鏡、面紙等。
《機場安檢新規定》
有關96年3月1日起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
一、 美國國土安全部為因應95年8月10日英國破獲恐怖分子意圖以液態炸藥對民用航空攻擊乙案,自當日起已要求所有搭乘飛往、飛離或在其境內飛行班機之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必需接受管制,加拿大(95年9月26日)及歐盟(95年11月6日)亦陸續實施前揭有關規定。
二、 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航空保安小組經開會研商,建議世界各國至遲應於96年3月1日起對於搭機旅客所隨身攜帶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進行管制,目前日本、澳大利亞、香港、菲律賓均已規劃配合實施相關措施。
三、 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本局已協調航空警察局自96年3月1日起,對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實施下列管制:
(1.)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
(2.) 所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
(3.)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個,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
(4.)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牛奶)、嬰兒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
(5.) 出境或過境(轉機)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
(6.)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
四、 如旅客對前述規定有任何疑問,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並提醒所有欲搭乘國際航線班機之旅客,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並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
五、 鋰離子電池 (Lithium ion batteries)備用鋰離子電池超過100Wh(瓦-小時)但不超過160瓦-小時可手提攜帶上機,或者是裝置在儀器(機器)內可手提攜帶上機。每個人不可攜帶超過兩個備用電池上機。
六、 旅客隨身行李安檢新措施問答集
項目 |
問題 |
說明 |
1. |
隨身行李攜帶上機,自96年3月1日起新的規定是甚麼? |
一、 旅客攜帶上機的隨身行李內,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容器,其體積不可超過100毫升(100 c.c.)。 二、 所有裝有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的容器容量除符合前述規定外,還需裝於不超過1公升(1000 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 三、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僅能攜帶1個,並於通過機場安檢線時,自隨身行李中取出,放置於置物籃內,通過檢查人員目視及X光檢查儀檢查。 |
2. |
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放在大件行李中交給航空公司託運,會受到限制嗎? |
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放在大件行李中交給航空公司託運,不受新規定之限量限制。 |
3. |
1公升(1000 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尺寸大小是多少? |
|
4. |
在何處可以買到不超過1公升(1000c.c.)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 |
旅客可於各大超市、量販店或零售店內購得。惟為避免實施初期旅客不熟悉相關規定而未事先備妥合適之透明塑膠袋,民航局已協調航空公司及航空警察局於實施初期一個月(96年3月1日至31日)內,在機場報到櫃檯及安檢線上提供旅客使用;中、長期(96年4月1日起)由機場內的商店販售。 |
5. |
隨行有嬰兒的旅客,可不可以攜帶嬰兒食品? |
旅客需要攜帶上機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請旅客於通過機場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口頭說明係嬰兒食物,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限制。 |
6. |
有需要隨身攜帶上機的液體、膠狀及噴霧類藥品,如果每份容量超過100毫升(100 c.c.),可以隨身攜帶上機嗎? |
旅客需要攜帶上機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藥物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請旅客於通過機場安檢線時,向安全檢查人員口頭說明係醫療用品,於獲得同意後,可不受限制。 |
7. |
常見旅客隨身攜帶上機的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有那些? |
常見旅客攜帶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通常包括礦泉水、飲料、香水、漱口水、隱形眼鏡清潔液、化妝水、乳液、面膜、牙膏、洗面乳、髮膠等,若旅客欲將前述物品放置於身上或隨身行李內攜帶上機,則需符合新規定之限量限制。 |
8. |
化妝品有沒有限制? |
固態化妝品,例如口紅、護唇膏、粉餅等,不受限制,可攜帶上機,惟膠狀或液狀類之口紅、唇蜜、粉底液、睫毛膏等化妝品,則仍須符合新規定的限量限制。 |
9. |
隨身攜帶罐頭、裝於瓶罐的醃製類及酒類食品,可以攜帶上機嗎? |
一、由於罐頭類、裝於瓶罐的醃製類食品多含有液體,另酒類本身即為液體,若這些食品的容量超過100毫升(100 c.c.),則均受到新規定的限制,不可隨身攜帶上機。 二、上述食品如旅客要攜帶出國,建議放在託運行李中交給航空公司作託運處理,惟為避免在運輸途中破損,請在打包行李時先作妥善包裝。 |
10. |
隨身行李中所攜帶的空的容器,例如空的水壺、保溫瓶可以攜帶上機嗎? |
旅客隨身行李中所攜帶的水壺或保溫瓶,在未裝有水或飲料等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時,可以攜帶上機。 |
11. |
可以攜帶打火機上機嗎? |
一般國際線旅客隨身可以攜帶1個打火機,惟因美國有特殊之規定,故搭乘飛美及美籍航空公司航空器的旅客,則不能攜帶打火機上機。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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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場管制區免稅商店內所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有受到新規定的限制嗎? |
旅客通過安檢線後,於機場管制區免稅商店內所購買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原則不受限制,惟會在其他國家轉機之旅客,因各國之規定略有不同,因此,建議旅客於購買前,先向免稅商店服務人員洽詢有關之規定。 |
13. |
在航空器上購買的免稅物品是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有受到新規定的限制嗎? |
旅客於航空器上所購買的免稅物品如屬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原則不受限制,惟如欲在其他國家轉機之旅客,因各國之規定略有不同,因此,建議旅客於購買前,先向航空器上空服員洽詢有關之規定。 |
14. |
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均需遵守隨身行李的新規定嗎? |
旅客隨身行李中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攜帶上機之新規定,適用於所有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含國際包機)之出境、轉機及過境旅客,因此建議所有出國旅客,儘量簡化隨身行李,並將無需於機上使用及不符合新規定限量限制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給航空公司作託運處理。 |
15. |
出國旅客一定要在班機起飛前3小時到機場報到劃位嗎? |
一、在慣例上旅客皆已習慣於國際線提早約2小時抵達機場辦理各項手續,民航局有鑑於新安檢措施可能造成安檢、通關時間加長,為免旅客依舊習慣仍於班機起飛前2小時抵達國際機場,恐造成旅客來不及於飛機起飛前登機或班機延誤起飛等狀況,因此特別「建議」旅客最好較以往慣例更早一點抵達機場,亦即約3小時前抵達較為妥適,並無硬性、強制規定。 二、安檢新措施實施數日後,絕大部分旅客均已瞭解新措施內容,安檢線秩序大致順暢良好,民航局遂於96年3月5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決議自3月7日零時起,航空公司受理國際線旅客報到劃位時間將恢復常態,惟實際受理報到時間,仍需依各航空公司作業規定辦理。旅客如有任何疑問,可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作進一步洽詢。 |
16. | 那些國家或地區亦對旅客隨身所攜帶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實施管制。 | 截至96年8月已有美國、加拿大、歐盟(含瑞士、挪威及冰島)、英國、俄羅斯、烏克蘭、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芒特尼格羅、中國大陸、蒙古、日本、南韓、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泰國、印尼、寮國、印度、巴基斯坦、馬爾地夫、帛琉、斐濟、新加勒多尼亞、澳洲、紐西蘭、庫克島、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卡達、巴林、以色列、摩洛哥、突尼西亞、埃及、南非、巴西、秘魯等國家及地區均已實施。 |
17. | 搭乘國內航線是否亦需遵守旅客隨身所攜帶之液體、膠狀或噴霧類物品管制之新規定? | 目前國內線不受限制。 |
2011/6/1新規定:
防風打火機、注射針頭、相機或攝影機腳架,及用鋰電池的電擊棒都不准帶進客艙。
* 長度超過廿五公分的相機、攝影機腳架及工程用的金屬游標卡尺只能託運,不能帶進客艙。
* 含有爆裂物、高壓氣體,及鋰電池的電擊棒也在禁止之列,不僅不能帶進客艙,連託運也不行。為避免手機、相機的備用鋰電池發生短路釀成意外,禁止託運;乘客可以將備用鋰電池隨身攜帶或放在隨身行李中。
* 禁止防風打火機以任何形式攜帶上飛機。
* 不准注射針頭上機,如果乘客有類似糖尿病須注射胰島素等需求,須先向航警人員申報,經同意後才可攜帶上飛機。
七.、以下物品因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放置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進入航空器,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交由航空公司託運:
類別 |
說明 |
刀類 |
如各種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美工刀、牛排刀、折疊刀、手術刀、瑞士刀等具有切割功能之器具等〔不含塑膠安全(圓頭)剪刀及圓頭之奶油餐刀〕。 |
尖銳物品類 |
如弓箭、大型魚鉤、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金屬毛線針、釘槍、醫療注射針頭等具有穿刺功能之器具。 |
棍棒、工具及農具類 |
各種材質之棍棒、鋤頭、鎚子、斧頭、螺絲起子、金屬耙、錐子、鋸子、鑿子、冰鑿、鐵鍊、厚度超過○.五毫米之金屬尺等可做為敲擊、穿刺之器具。 |
槍械類 |
各種材質之玩具槍及經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許可運輸之槍砲、刀械、警棍、警銬、電擊器(棒)等。 |
運動用品類 |
如棒球棒、高爾夫球桿、曲棍球棍、板球球板、撞球桿、滑板、愛斯基摩划艇和獨木舟划槳、冰球球桿、釣魚竿、強力彈弓、觀賞用寶劍、雙節棍、謢身棒、冰(釘)鞋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 |
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 |
1. 搭乘國際線航班之旅客,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並須裝於1個不超過1公升(20×20公分)大小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夾鍊袋內,所有容器裝於塑膠夾鍊袋內時,塑膠夾鍊袋須可完全密封,且每位旅客限帶一個透明塑膠夾鍊袋,不符合前揭規定者,應放置於託運行李內。 2.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
其它類 |
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
資料來原: 交通部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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