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前(或19歲之年)在國外就學男子申請再出國
一、適用對象:
(一)役齡前出國,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已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
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之役男,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
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國;其在國內
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
間,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
不得逾2個月。役齡前出境,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二)19歲徵兵及齡之年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於19歲之年12月31日
前就學之入學許可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入學許可及護照正本,向入出國及移
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國,其出國就學不得逾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
日。其在國外大專校院就學期間返臺,得依上述(一)之規定申請再出國或
延期出國。19歲之年經核准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三)就讀最高年齡,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 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
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二、適用釋例:
(一)役齡前指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
(二)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業年限必須逾1年
以上。
(三)第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學校之課程內容、修業年限(何
時入學、預計何時畢業)或修習之學位。
(四)如果學校假期超過2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
(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
之翌日起4個月。
(五)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中文,中、外文本
都要送到我國駐當地館處驗證。
(六)政府開放役男出國旅遊,且尚未全面開放役男出國讀書,所以19歲以後出國
觀光的男子,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國的規定。民國100年新法
規定,我國男子到國外就學,除原先的「役齡前出國就學」外,新增的是
「役男得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到國外大專校院就學」。至於未
服役役男20歲以後的出國就學(留學),目前兵役法令仍未開放。
(七)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國,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
義務」戳記,無特殊原因,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15歲之年12
月31日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之年12月31日
止)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逾183天,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拿外國永久
居留權(綠卡)的話,屆役齡(19歲當年1月1日)時,請憑僑居證明,本
國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三、役齡前(或19歲之年)在國外就學役男使用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國須知:
(一)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外館
驗證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移民署收
繳。
(二)在學證明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除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於就學
期間內可多次使用),需另檢附同1學校之下列文件之1(均不必再驗證):
1.上學期成績單。(指學期結束返國前之前1學期,而非甫結束之學期)。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尚未開學且正要開學的那1學
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回國前確曾在同1學校就學之證明。(例如:學分證明、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
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新的學生簽證)。
(三)役齡前(或19歲之年)出境就學,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
中畢業已取得大學入學許可)尚未獲得正式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應備文件:
1.上一學程畢(結)業證書或證明(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2.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需註明「開學日期」及學程內容,並經我駐外館處驗
證。
3.已註冊之繳費證明或繳納學費收據。
※在國外就學役男之前後學程應為連續,若前後學程中斷超過1學年以上者及
返國期間超過4個月者,應不予受理。
(四)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1.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2.學生出生年月日。
3.何時入學或正式上課日期。
4.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5.修業年限或何時畢業。
(五)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出國就學之入學許可:
1.國外大專校院,係指大學、專科的學校或獨立學院,其入學許可以學校名稱
為判斷基準,無關修習課程內容及班別。
2.應註明學校「開學日期」,最遲為19歲當年 12月31日。
3.入學許可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20歲以後之就讀,與規定不符。
四、我國男子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年屆16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18歲之年
12月31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於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
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 100年為例,82年以後出生者,100年12
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五、移民署小留學生諮詢專線:
(一)電話:886-2 -23883929
(二)傳真:886 -2-23899036
在國外的小留學生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移民署,俟
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
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
-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服務科
- 更新日期:2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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