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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答: 

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役男)」?19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役齡)」又如何計算呢?

1. 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2. 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曾設有戶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19以上,即徵兵及齡(例:民國106年-87年次=19歲)。
3. 承上例,87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齡」一整年時間皆為19歲,以此類推。

問:

答:

 國內在學或未在學役男,可否短期出國觀光?出國可以多長的時間?

1. 19歲在學役男或未在學役男,可至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短期出國觀光。
2.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此系統網址如下:
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app/
經系統查核無兵役管制情形者,即時通知役男核准出境,以達到全年365天,全天24小時服務。
完成申請者,須列印系統所核准之文件與護照合併使用,查驗通關即可。
3. 自106年1月1日起,鄉(鎮、市、區)公所不再受理人工出境護照蓋章作業。
4. 核准出境者,其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每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

問:

 

答:

國內學校在學役男,可否出國修讀「雙聯學制」或出國研究、訪問、實習……呢?出國時間可以多長?如何申請出境?出境後逾期返國,會不會遭受處罰?

1. 國內學校在學役男,因「雙聯學制」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2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1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2. 申請出境者,由國內就讀學校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
3. 函及護照正本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國。
4.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入境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問:

答:

 

在學役男出國4個月以上至2年以下,向學校申請出國流程為何?

填寫出國申請表→經推薦單位及教務處核章→檢附相關文件送至軍訓室→本校行文至縣市政府審核→經縣市政府核准→收到縣市政府核准同意函→持同意函及護照至縣市政府辦理出國相關手續

問:

 

答: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向學校申請出國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1. 出國申請表
2. 奉派或推薦出國學生名冊
3. 家長同意及保證書
4. 推薦公函影本或簽案
5. 國外學校入學許可書或出國研究同意函等相關文件影本
6. 役男護照影本

問:

 

答: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向學校申請出國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1. 出國申請表
2. 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出國學生名冊家長同意及保證書
3. 錄取雙聯學制公函影本或簽案
4. 國外學校入學許可書影本
5. 役男護照影本

問:

 

答:

 

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核准出境國外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出國讀書後尚未返國時,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核准出境國外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出國讀書後尚未返國時,合於出境國外就學規定者,19歲徵兵及齡,兵籍調查時(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俟學校畢業或未在學時,依法補行徵集或補行徵兵處理,履行兵役義務;至於,役男出境至國外就學不合規定者,移民署不予受理(再)出境之申請,並由戶籍地役政單位確認身分後,按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問:

答:

役男出境逾期未歸或逾期返國,會不會遭受處罰?

依兵役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為顧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6個月。

問:

 

答:

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核准出境就學役男,未諳法令規定,因未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或國外在學中具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返國者,無法向移民署辦理再出境,如何處理?

1. 具「役齡前出境就學」或「19歲之年核准出境就學」身分之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未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返國,或出國未備妥經驗證之入學許可,或國外在學中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返國,於屆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之出境,無法依規定向移民署辦理出國核准手續者,得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四個月之短期出境,獲准後持憑加蓋出國核准章之護照出境。
2. 出境後,待國外就讀學校新學期註冊就學,取得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現仍修習具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19歲之年核准出境就學」役男須具就讀國外大專校院學歷)、碩士學位(27歲前)或博士學位(30歲前)課程「在學證明」(若屬返國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者,則除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外,另須檢附其返國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之證明文件,如治病、探病或奔喪之診斷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訃聞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臺灣,繕寫「申請書」(可由在臺之成年親屬代理申請)並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含中文翻譯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公所受理後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轉陳內政部役政署核辦。
3. 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同意後,始得回復役齡前(或19歲之年)出境就學身分,繼續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獲同意變更,則須依規定於催告6個月期限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問:

 

答:

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想要出國留學,可否於未服役前到國外學校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其出境應經申請核准。依現行法令規定,我國男子欲直接出國留學,必須要在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年底前經核准出境就學;而國內大專校院之畢業男生(含高中、高職畢業),如屬於20歲以上的「役齡男子」身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仍不能直接到國外學校攻讀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問:

 

答: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主要的法令規定為何?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要符合什麼規定?役齡男子至大陸地區讀書,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1.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學校就讀,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
2. 役齡男子至大陸地區讀書,必須役齡前出境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經核准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且合於「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之兵役法令規定。
3. 一般未服役役男,役齡前或役齡期間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就讀,屆19歲徵兵及齡後,因不合大陸就學規定且未能返臺接受徵兵處理者,或因出境大陸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能返臺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等法令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法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以犯罪情節判刑,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

 

答:

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逾期未歸者,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1. 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12月31日前經核准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合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或「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規定之役男,19歲徵兵及齡,兵籍調查時(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至於,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役男不合大陸就學規定者,於19歲徵兵及齡起,由戶籍地役政單位按國內一般役男身分,依規定辦理其徵兵處理。
2.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入境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役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或其他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催告6個月仍未返國者,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

 

答:

返國,有無其他特別限制?若因病或其他災難等突發事故,可否申請延期返國?

役男出境超過規定期限才返國,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除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外,其餘均不能於當年及次年再申請出境。不過如果役男是因發生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必須延期返國者,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由家屬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轉送市政府辦理,如核准延期返國,則不受上述不得於當年及次年再申請出境之限制,但每次不得逾2個月。

 

問:

答:

役男有那些原因,不能申請出境?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2、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
3、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
4、依兵役法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問:

 

答:

役男出境國外還未返國以前,可不可以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另外役男經核准出境期間,依其籤號順序應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於返國後可否再申請出境?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所以出境國外之役男,必須入境返回國內後,才可以再申請辦理出境;另外役男經核准出境期間,依其籤號順序應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因需列入返國後最近之梯次徵集入營,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無法再同意其申請出境。

問:

 

答:

持有外國護照之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可否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

問:

 

答:

役男申辦出境或延期返國所繳附之國外文件是否需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附中文譯本?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1條之規定,役男繳附在國外製作之文件須附中文譯本,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中、外文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駐香港、澳門機構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問:

答:

各有關單位專線諮詢電話?

1.內政部移民署
總機:02-23889393
語音答詢專線:02-23702797
人工答詢專線:02-23899983、02-23883929
2.內政部役政署:049-2394488、049-2394439
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02-23432807
4.臺北市政府兵役局:02-23654361

 

 

資料來源:台北市兵役局、台北市北投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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