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民良民證申辦方法及須知

 

承辦單位:台南市警察局外事科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臨櫃申請:
請至本局外事科(新營區中正路3號)或南區服務櫃檯(中西區友愛街8號)申請,並備妥下列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可以戶口名簿正本或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代替)及正、反面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2、外籍人士請攜帶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3、代他人申請者另須攜帶申請人印章或自備委託書,並備妥申請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
4、申請費用每份新台幣100元。

◎網路申請
1、請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辦系統(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點選「申辦作業」填寫申請表(欲至臺南市取件者,受理縣市請選擇臺南市)
2、申請後請電洽本局外事科確認。
3、收件三個工作天後備妥前項文件至本局外事科領取。
4、申請費用每份新台幣100元。

◎自國外申請者,請檢附護照影本、美金6元、回郵郵資及填妥回寄地址之信封。

◎大宗申請者,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請服務,可減少臨櫃等待及路程往返時間。


申請表格︰
1.至本局外事科或南區服務櫃檯索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
2.
至本局網站下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

受理期限: 受理翌日起三日後可至本局外事科或南區服務櫃檯領取

聯絡電話: 06-6354531、2229704

聯絡傳真: 06-6354857、2110592

 

注意事項:

1、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下午05:30。
2、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皆可受理。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日期為受理翌日起三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因案需向相關司法單位查證者不在此限。
4、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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